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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征额调至2000元 无过错机动车赔偿不超10%

2007-12-31 9:13 西安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禁毒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通过了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免去薄熙来的商务部部长职务,任命陈德铭为商务部部长。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79号、第80号、第81号、第82号、第83号、第84号、第85号、第86号主席令,公布了有关法律和任免决定。

  明年3月起调整个税免征额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免征额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无过错机动赔偿不超10%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其实第76条并不是规定机动车不论是否有责任都要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并不是无责全赔。”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据介绍,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比例,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部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了解到,现行劳动争议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但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为解决这些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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