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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税免征额上调的几点疑问:财政收入会减少?

2007-12-26 8:33 中华工商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这次减税的初衷是不错的,但到底能不能达到减税的初衷,我有点疑问:

  一、个税免征额上调,财政收入会减少?

  国家统计局几个月前公布的统计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达到16675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8%。如果全年依照这个增长率计算:去年1600元的工资今年就可以涨到1900元,与拟议中的免征额基本接近。免征额的提高,并没有减少太多的纳税人群。

  而去年就有现成的例子:从2006年1月份开始,中国开始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按照财政部当时的测算,这意味着只有大约26%的工薪阶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国家财政收入每年将减少280多亿元。当时统计,1600元的扣除标准将减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00余万人。但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的2006年税收情况显示,其中2006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共完成2452.32亿元,比上年增长17.1%,增收358.41亿元,超额完成了全年收入计划。

  二、如何科学计算免征额。

  1600元的免征额(包括拟定的2000元免征额),使征稽的对象成了普通的劳动者,前三季度我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达到16675元,月均1852元。也就是说以当前征稽标准达不到平均收入,每月比平均收入低250多元,反而要交收入调节税,如此的税收政策真是“250”。

  所以免征额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如果以2000元为免征额,明年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就会轻易突破甚至大大超出这个点位。(今年年底统计数字月均估计就能达到甚至超过2000元)免征额低于平均工资数,这哪有什么前瞻性?依我看倒不如采取以下办法:一种办法是:以上一年国家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一个倍数作为下一年度国家征收个税的免征额;第二种办法是:在国家平均工资的基数上考虑地区差异。

  三、个人所得税的用途。

  我一方面要为穷人说句话:个人所得税能不能专项用于城镇困难人口的社会保障———解决他们的住房、医疗和生活问题。这样个税的调节作用才名副其实。另一方面我也要为富人说句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月应纳税所得额在4万到6万元的,税率为30%;6万到8万元的,税率为35%;超过8万和超过10万元的税率则分别为40%和45%。这么高的税率、岂不是打劫!对那些个体经营者,其他税收之外再加上如此高的税收有失公平。而对于国家机关、垄断企业、国有企业的高薪阶层来说,这个税又是取之于国用之于国,又有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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