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获通过 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2007-12-12 8:58 信息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按照其规定,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可准予扣除。

  工薪及招待费扣除法统一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另外,条列还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

  对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从以前的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改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例中还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高科技企业将减税

  据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包括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