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 》,将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条例规定,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