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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税要上“档次” 人大酝酿制定增值税法

2007-12-6 8:31 《财经》杂志网络版  【 】【打印】【我要纠错

  逐步将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需逐步进行

  中国税收法律大多为国务院颁布条例的现状有望得以改变。立法机关将逐步出台法律,取代现行由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条例。

  据悉,全国人大正在做准备,将制定增值税法取代目前的增值税条例。

  截至目前,中国现行税制有22个税种,实际征收的税种有20个。处于停征状态的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至此,中国税种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的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或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

  上个世纪80年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两次对国务院做出授权立法决定,一是在1984年,授权国务院就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二是在1985年,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

  税收领域大量授权立法,是因为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中国将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亟需法律提供保障和引导,而长期的立法停顿致使立法方面“欠债”太多。为此,立法机关采取了授权立法的方式,目的是提高立法效率,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且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授权立法也可以随时作出调整。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于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家认为,增值税条例实施已10多年,目前的经济环境、交易情形、征纳税环节等与当时的立法背景已有很大区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而且以有关增值税的各个行政规章来充当增值税领域的规范和调整作用,一方面降低了增值税法律规范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彼此之间在适用上也存在矛盾。因此,统一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定增值税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性。

  “税法由行政机关制定条例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对《财经》表示,《立法法》出台后,意味着上世纪80年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授权立法决定的终结。

  2000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包括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表示,逐步将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需逐步进行。中国税收收入以流转税为主,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费、关税等流转税中,增值税所占比重最大,因此首先将增值税条例上升为法律意义重大。

  2006年,中国国内增值税收入为12894.6亿元,占全国收入的比重为34.3%,为第一大税种。

  关于增值税法的立法进程,全国人大财经委官员告诉《财经》,现在各方面在讨论沟通,这首先需要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明年3月全国人代会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将制定公布五年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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