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遗产税话题又起 “古董级富人税”能服内地水土吗

2007-12-4 8:58 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图为龚如心生前曾出动庞大律师阵容与其公公王廷歆争夺丈夫王德辉400亿遗产

  随着12月10日香港高等法院再次预审龚如心遗产争夺案期限的临近,这起高达千亿元的巨额遗产之争再掀关注热潮,同时也令一直以来关于是否应开征遗产税的众说纷纭话题又起。

  早在2005年末至2006年,内地学界曾掀起过一段是否应立法开征遗产税的热烈讨论。当时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发布了一篇名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报告,指出造成目前中国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收入分配链条中的重要环节———遗产税的缺失。但随后财政部的有关负责人又在公开场合表示,遗产税的开征条件尚不成熟,近期没有开征遗产税的立法计划。

  就遗产税在我国的立法历程来看,北洋时代曾昙花一现;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时势一直没有正式开征;1994年税制改革时,遗产税再次为人所关注,但仅开启了十几年的论争;近年来,开征遗产税的呼声一直很高,每年两会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员提出开征遗产税的建议。而2005年末至2006年初,恰恰是香港地区取消遗产税的时间。香港地区于2005年11月2日通过了《取消遗产税条例》,并于2006年2月11日生效,正式取消了遗产税。一时间,开征和不开征的两种意见针锋相对,不相高下。据中国财税法学会会长刘隆亨回忆说,1994年遗产税开征已列入相关部门的立法计划,并且讨论过很多次,拿出了立法草案。但当时财政部一句“条件未成熟”,便搁置了下来,一搁就是13年。

  早在古埃及时代就曾出现的遗产税,无疑是世界上“古董”级的税种,近代遗产税制度则始于16世纪末的荷兰。然而,并不是只有当代中国才有是否应当开征遗产税的争论。人们都熟悉西方的一句税收名言: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纳税。这句名言还有易被遗忘的下句:只有一件事情比死亡和纳税更不幸,那就是死亡与纳税相结合的产物———遗产税。可见,在世界范围内,赞成与反对开征遗产税的声音从古至今都没有停止过。

  综合目前国内对于开征遗产税与否的两方面意见,认为开征时机未到的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这样几条:一是产权制度基础缺乏;二是技术标准难定,可能影响财富创造效率;三是中国人通常喜欢财产家传,文化上难以接受强行征收。而赞同者则认为:我国富人阶层已经出现,开征遗产税有雄厚的现实经济基础;开征遗产税可以降低贫富差距;遗产税还可激励社会赠与,促进公益事业,并且弥补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些不足。

  作为一个典型的针对特定富人阶层的税种,遗产税的制度价值本身如何,这一点对于判断是否开征遗产税以及何时开征遗产税至关重要。遗产税的要义不在于筹集财源,也不在于普遍的社会公平,而是对应于人类本性固有心理的某种符号,来反映现代政府对社会正义原则的把握。据了解,近代遗产税16世纪末出现后,直至西方普遍进入工业社会之后才得到政府的重视和采用,并且在发达国家演变到相对稳定的后工业社会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公正性”示范效应。而香港取消遗产税,则反映了遗产税在特定经济体中的效率损失超过了公平的政策效果,对资本流动与企业经营产生过多负面影响,是政府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权衡的结果。

  在目前备受贫富差距问题困扰的中国社会,开征遗产税从其本意上来说应该没有异议。但具体的税制设计却需要严格的标准,比如确定税目时要限制好遗产的类型;遗产征税的起征点要高,只能对那些超出继承人生活需要之外的财产征税;立法精神上应树立尊重遗产、合理对待遗产的观念。“让遗产税像消费税那样,发挥特殊调节的作用,而不是对纳税人的普遍调节”。

  不过,讨论归讨论,在全国人大以及财政部的下一个五年财税立法计划中,均未列入遗产税这一项。看来,遗产税的开征仍还是个没有明确时间表的预期。

相关热词: 遗产税 富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