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起征点)由现行的16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此项草案一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做说明时表示,把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2000元,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将由50%左右降为30%左右;同时,财政收入将减少约300亿元(《东方早报》12月24日)。
可以说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的说法,在计算理论上或许不能说有什么问题,由此得出个税调整后的工薪阶层纳税人数比例,将减少为全国职工总人数的30%的数据,也就是70%工薪阶层将不用再交个调税的说法应该也站得住脚。然人们如能换个角度,也就是从个调税所应具备的社会收入调节功能,以及社会分配公平观点看,谢部长的这个说法或许并不能证明这次个税修正案草案的合理性。
首先因为是,由个人所得税标准确定的指向讲,其所应当追求的政策指向是通过对社会不同收入的调节,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收入的合理性,并进而对社会公平达到相应程度的推进。所以就此而言,以工薪阶层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并将此比例作为个人所得税调节标准,应该更具有社会正当性公正性。因为对此可想而知的是,如果在工薪阶层收入本就在国民总收入占比例较低的前提下,没有把个税调节的重点放在高收入社会群体身上,而把将其放在众多的低收入工薪阶层身上,那不仅不利于扭转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纳税“主力军”的不合理局面,同时,由此也可能形成“劫贫济富”的不正常社会效应。而这,显然与个人所得税所应具备的收入调节功能不符,并且以社会公平角度也同样也说不过去。
还有,不说2006年的全国财政收入已超过四万亿元,也不说今年的财政收入预计有望超过五万亿元。同样以财政收入与社会公共与公众福利的关系讲,个税标准的调整,或者说个税起征点的确定,本就应以社会公共与公众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对此也就是说,个税起征点的确定、以及怎么确定如何确定,只能以社会公共与公众福利为目标,而不应与财征收入是否减少为前提,二者也不应有挂钩关系。所以就此而讲,谢旭人部长在做上述草案说明时的财政收入减少,并不能证明这个修正案草案的合理性。相反,同时倒让人发现,财政部将此作为“理由”列入草案说明,在某种意义却反证出个税草案背后的行政理念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所以,对上述个调税起征点拟将提高至2000元的方案,虽从实用角度讲,可以说调总比不调好。然以个税的调节功能和社会公平立场,以及财政部所做的说明看,这个个调税修正案草案离其所应具备的社会公正性与合理性,似乎还相距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