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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将或是物业税前奏 界定不清需等细则

2007-12-1 10:3 焦点房地产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本周内,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随后地税局也先后发布了相关通知、公告,但是由于针对个人并没有同时公布具体操作细则,仍有很多市民对“土地使用税”疑问颇多,焦点房地产网记者为此专门咨询财税部门和专业律师。

  疑问一:“土地使用税”不是“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税开征的消息公布以后,有市民对土地使用税概念存在疑问。焦点网友nnish 在帖子里说:“过去我家住的是市中心私房,每年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还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一年缴一次,‘房产税’是一年四次,后来改为二次。”

  经过焦点记者咨询12366上海财税咨询服务热线了解到,nnish说说的“土地使用税”其实应该是“土地使用费”,这两者并不是同一概念。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安成介绍,由于历史原因,上海市有部分私房并没有购买70年土地使用权,所以这部分房子的业主,每年都需要交“土地使用费”,不是“土地使用税”。

  疑问二:“出租”住房不在免征范围内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免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个人居住用房屋及院落用地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有媒体报道,即使是居住用房,如果用于出租,那么还是要征收土地使用税,这让很多市民很疑惑。

  宋安成律师认为,从《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中对免征范围用房规定来看,对于个人房产是否属于免征房产,主要看其是否为个人居住用房屋,按照字面理解,应该理解为用作居住需求的房屋都在免征范围内,如果这样理解,即使是用于出租的房屋应该依旧属于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畴。

  不过,12366的工作人员表示,只要是出租的房屋就属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不管是用于居住,还是用于做商铺、办公楼等商业用途。而当记者追问如何界定是否为出租房,12366工作人员解释,租赁房屋会有房租发票,或者按要求需要进行房屋租赁登记,这是界定出租房的关键。

  由此,从操作层面来看,是否界定出租房留有很大的空间,具体如何执行还是要看地税局稍后是不是有更详细的规定。

  疑问三:土地使用税和物业税什么关系?

  在“物业税”呼之欲出的大背景下,土地使用税宣布开征,不免让很多人对这两项税款之前的关系产生疑问。

  宋安成律师认为,土地使用税开征可能是对房地产持有环节税收财产税的开始。

  他表示,在我国税改革后,土地使用税是属于地方税的一种,是基于缴税人对资源的占用而征收的资源税,其与前一时期炒的火热的物业税虽不是同一税种,但其作用非常相似,也都是对房地产的持有环节征税。从税收体系看,完整的税收体系应包括流转税类,比如说们的增值税,所得税类,比如我们的企业所得税,财产税类,比如物业持有税。我国的财产税征收情况较差,比如说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等,其在我们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远远低于其他两个税种,这是与其他税收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作法大不一致,所以,今后我国对财产类税收必定加强,比如说物业持有税、遗产税等。就房地产来说,对房地产持有环节的0收税,已经成为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利推进的障碍,具体讲,由于持有房产环节的0税收,对于房地产过度投资行为、投机行为,当前的房地产土地、税收、金融政策显的苍白无力,所以国家出台物业税或者其他类似税收政策已经势在必行。

相关热词: 土地使用税 物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