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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的个税免征额也应改一改

2007-12-24 13:35 上海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本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开会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人们对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除费用额充满期待,从网上对此的热议程度看,可说是翘首以盼。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免除费用额是1600元,是在原来的800元的基础上翻番的结果。这个免除额,确实有较大幅度再提高的必要。

  首先,个人所得税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不能让大部分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我们跟美国不同,它的个人收入很高,个人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几乎人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其合理性。我国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其特点是不管企业、个人是否赚钱,只要有商品的买卖(流转),就要纳税。中国的GDP今年已经跃居世界第三位,流转税为主的税制可以保证财政部门稳定地取得大量税收收入。但是,中国的人均GDP的世界排名却在第110位左右,个人的收入就更低了。既然GDP总规模很大,就不必担心税收总收入不足。而个人的收入如此低,由于免除费用额过低,使得几乎所有有工作的人都成了纳税人,这是很不适当的。有必要通过提高免除额,免除或者减轻部分人的税收负担。

  其次,免除费用额过低,淡化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作用。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不在于取得财政收入,而是在于公平分配,具体说就是调节部分过高收入者的收入。要做到公平分配,除了要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外,个人的免除费用额也必须有适当的标准。适当的标准,就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且还要略高些。现在1600元的免除额明显偏低。且不说在上海、北京这样的大都市,平均每月的生活费就高达五六千块,就是在某些县城或村镇,每月1600元钱恐怕也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吧。

  如果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再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对部分贫困人群,势必是雪上加霜。免除费用额过低,实际上提高了低收入者的税负。

  问题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根本没法规避(当然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高收入者,一般却有多个收入来源。现在,税务机关还没有十分有效的办法,监督人们的收入来源,收入渠道越多的人,越富有的人,逃避税收的可能性越大。去年,让年收入超过12万的人自主申报,很不成功,就是证明。

  工资薪金所得的免除额太低,让只靠工资收入的人实际上承担了更重的税负,而有多个来源渠道的高收入者的总体税负却更低。个人所得税发生的是负激励作用,它不但没有能抑制高收入,反而降低了低收入者的税后收入,社会收入不平等加剧了,跟个人所得税本来应有的作用方向正好相反。

  在当前失业问题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很多家庭只靠一个人的工资维持,即使一个人的收入超过了免除费用额,就这个家庭来说,平均收入水平仍然是很低的,如果对其不高的工资课税,就会降低这些家庭的生活水准。个人所得税这个本来有利于社会公正和谐的工具,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第三,全国统一的免除费用额没有效率。当时确定1600元的免除费用额,是考虑全国的平均水平做出的,对有些地方显得过低,而另外的地方则有些高。当然现在则是普遍偏低,不过是有些地方差得多,有些地方差得少点。统一的标准让几家欢乐几家愁,缺乏效率。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应该允许各个地方根据各地的平均生活费用水平,通过民主程序,广泛听取各阶层意见,制定出合适的免除费用标准。这样才更有效率。

  不要忘了,纳税不是个人自愿的奉献,而是强制的征取。免除费用额过低,税负过重,就会助长人们的不诚实和偷逃税心理,对于建立和谐的税收秩序将产生严重的副作用。

  个人所得税的免除额,应有较大幅度地提高。比如,上海、北京,完全可以定在1万元左右,省会城市可以五千元左右等等。当然,这个免除费用额应该是动态的,根据价格指数和通胀程度,收入变化情况,可以随时进行调整。(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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