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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年终吃喝时,谁还想得起“筵席税”

2007-12-18 10:35 文新传媒—东方早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又到年终岁尾,吃吃喝喝当然少不了。吃喝完毕,买单之时,大家是否知道,国家(确切些说是各地)免征了大家的一项税,即筵席税。

  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筵席税就此诞生。筵席税的税率为15%~20%,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人民币200至500元,具体税率和起征点由各地自行确定。当时制定该条例主要是为对付吃喝浪费,特别是公款消费。可是这个税怎么也收不起来。到1993年,偌大一个浙江省也只收了9万块钱,还不够印发票的成本。面对这种尴尬局面,1994年,国家将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由各地自行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征收,不少地方迅速停止征收筵席税。到2002年,全国各省市都取消了筵席税。

  从理论上讲,如果有必要,各地随时可以重新征收,但所有地方都没有这么做。原因是什么呢?有人认为是因为税负过高,有人认为是起征点过低,其实更重要的原因是经营餐饮业一方不愿意代征代缴筵席税。虽然税务部门会提取一定比例的税款,作为代征手续费返还商家,但商家不会为了一点手续费而放弃客人的大笔消费,所以大都不愿意给国家代征代缴筵席税。况且下馆子是国人很重要的交际娱乐方式,在这上面征税既不得民心,又不利于拉动消费。所以这项不大为人所知的税种,就一直处在“国家有,各地免”的微妙状态。

  近年来,不少学者专家也纷纷要求正式免除筵席税。国务院法制办今年上半年曾就现行行政法规的废止、失效或者修改向公众征求建议,上述“筵席税暂行条例”位列其中,也许不久的将来将正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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