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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体富:消费税有待进一步完善

2007-5-6 10:30 中国税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2006年4月,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制度性调整。调整后的消费税制对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水平,引导健康消费、调整产业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行消费税还存在征税范围滞后、税率设计不尽合理、纳税环节过于单一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

  应增、减消费税税目。首先,取消对部分消费品的征税。如汽轮胎、工业酒精、医用酒精,这些商品在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现在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而且都不是最终产品。第二,适当扩大征税范围。从我国国情看,应由有限型向中间型过渡,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可以增加到20个~30个。增加的项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奢侈品,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高档家电(如高档背投彩电、高档数码摄像机)等高档消费品;二是符合节约性课征原则,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费的产品,如红木家具等;三是某些高消费行为,如桑拿、高档洗浴、高档餐饮、高档夜总会消费等消费行为;四是逐步

  扩大生态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加大消费税对环境的保护力度。在没有开征环保税之前,将一些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如含汞和氟的电池),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餐盒,一次性垃圾袋),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物品(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逐步提高这些征税品的税率。

  二、适当调整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设计应寻找出税负高低的最佳点,以使其财政收入功能和经济调节功能的发挥达到最佳。如果税率过高,就会产生“寓禁于征”的效应,抑制生产的发展,影响消费税的财政收入功能;相反,如果税率过低又起不到调节消费和收入分配的作用。遵循上述原则,我国消费税税率设计应作以下调整。

  1.现有应税消费品税率调整。对黄酒、啤酒、化妆品等一般性生活用品以及酒精实行低税率;调高烟、酒等特殊性消费品的税率;对汽油、柴油等国家重要战略物资实行高税率;对混合动力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实行低税率。

  2.新增应税消费品税率的设定。应实行高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及消费行为包括高档电器、高档服饰、裘皮制品以及高档娱乐、高档餐馆和对水、空气污染严重的消费行为等。

  三、完善征税环节

  应拓宽课税环节,把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推广到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商品交易环节及消费行为发生环节,并可采用多环节并用的方法,以此扩大税基,增加税收。例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价高利大,需要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消费品,实行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办法,以防止企业利用利润转移避税。而对高消费娱乐开征消费税,其征缴可在消费行为发生时进行,并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以体现合理分配原则。

  四、改价内税为价外税。

  消费税属于间接税,价外征收是国际上普遍推行的方法。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提高了征税的透明度,强化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开,消费者知道自己要负担多少税收,没有任何隐蔽性,使消费者更加明确自己负担的税金和国家的消费政策导向,从而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同时,改消费税为价外税,使现行增值税课征对象增值额中不再包括消费税额,促进税负公平。

  安体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报专家指导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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