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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减少“税收特区” 彰显公平

2007-12-3 8:54 中国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日前原则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辅助”的大框架下,特区能够保留多少优惠备受瞩目。而权威人士透露,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拟规定,对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内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实行“两免三减半”(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定期优惠。

  分析人士认为,这种优惠措施并不意味着我国还有税收政策的“特区”,而是在保证税收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相衔接。因此,如果按照这样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中保留了很少的“特税”。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了内外统一的所得税制,故原有的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将不再适用。以浦东新区为例,外商在浦东新区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中所得税优惠担当了“主角”,而新的实施条例所主张的则是不论内外资企业,只要是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将获得优惠。

  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本身就意味着“税收特区”将逐步取消。据透露,此次实施条例拟规定,对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无论是否在经济特区或浦东新区设立,只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这也意味着,无论是不是经济特区或浦东新区内的企业,如果想要享受优惠税率,那就必须符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而不能仅因为这个企业身处经济特区或浦东新区而享受“特税”。而此前,经济特区或浦东新区中的企业确实有特别的税收待遇。在浦东新区成立的时候,为了吸引一些企业到浦东投资,新区给予了很多优惠,比如,非生产型企业也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等。根据比较可以看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来的政策有本质区别,分析人士称,新税法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因此,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内外的企业本质差别只是在“两免”上。业内人士称,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头两年并不盈利,那么“两免”也就失去意义了。从这个意义上看,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内外的税收差别明显缩小。

  如果没有了税收优惠,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还靠什么吸引投资?业内人士表示,企业在选择“立业之地”时最看重的是投资环境,而经过多年发展的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在基础设施、相关配套服务、政府与企业关系管理等方面都有了一些经验,在失去“特税”后,当地政府只有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投资环境、提供增值服务等才能保持“特区”的吸引力。

  有关专家还提出,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上海浦东和深圳等地已不适合从事加工工业了,而应该向高知识、高技术开发、高资本密集产业发展,取消税收优惠实际上能更快地促使这些地区从传统的加工贸易向高附加值产业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