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的召开,最近备受关注的“提高个税起征点”已日趋明朗——12月23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作有关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
无论2000元/月的起征点是否略显过低,类似的争论可以暂时停止了。尽管日后依旧不能排除继续提高的可能,但起码现阶段是不会再有大的变动了。撇开这个话题,财政部负责人接下来的一句话,却令我隐约感到一丝不安——把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20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
我之所以因此而不安,是因为曾经听到过类似的声音——去年1月17日,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至1600元后,每年影响北京的税收将近14个亿,因此北京市考虑逐步对通讯补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以前免税的收入进行清理,逐步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番话立刻引起轩然大波,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这些项目,哪一个不是老百姓的“基本生活费用”呢?
当然,我此次旧话重提并不是怀疑在减少财政收入之后,也会采取类似的“补救”措施;只是想说,算这样的“经济账”会令那些因新政受益的群体感到内心不安,而个税调整也不一定非要以减少财政收入作为代价。
此次调整前,工薪阶层纳税比例是50%,他们为个人所得税做出了多少贡献呢?中国个人所得税中的65%来源于工薪阶层,富人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经济学中的“二八定律”尽人皆知,80%的社会财富就是掌握在这20%的富人手中,然而尽管富人收入很高,但他们的避税办法似乎远比征税办法多得多,而穷人不仅收入较低而且根本无处可逃。基于这样的前提,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而没有任何配套措施的话,在减轻工薪阶层负担的同时,必然因此而减少财政收入。
如果个税调整一方面难以令普通民众感到满意,另一方面却导致财政收入的不断减少,那么,这样的调整思路就大可值得商榷。个人所得税的基本作用是调节杠杆,富人理应因此而缴得更多。个税的公平原则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合理的起征点,不同的责任分担。
美国的个税起征点随着个人收入的增高而降低,一个人的收入越高,他的个税起征点就越低,高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再享受个税扣除额,也就是说,他所收入的每一分钱都是要纳税的。相比之下,国内这种“一刀切”的个税起征点,因此而叫苦不迭的往往是工薪阶层,而暗地偷笑的恰恰是那些真正的富人。
事实上,国内也有类似于美国之类的不同个税分担,“年所得12万元者自行申报”即是一例,然而实际结果却依然是由工薪阶层在“唱主角”。显而易见,高收入群体的大面积缺席,不仅导致了“挤牙膏”式地提高个税起征点,同时也使“减少财政收入”的承受范围成为一个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笔者以为,真正理想的个税调整应该是在不断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同时,加强针对高收入群体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达到财政收入的均衡。只有这样,当下次继续调整个税起征点时,或许就不会再听到“减少财政收入”多少之类沉重的话题。要知道,这样的话题不仅会使受益者羞愧于占了国家便宜,更会使少数浮想联翩者杞人忧天于“相关部门会不会堤内损失堤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