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在促进技术创新和扶植知识产权相关产业等方面,实施条例分别作出若干具体规定。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和中药材的种植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还对因技术进步等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使税收优惠重点进一步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实施条例还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并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等,均不低于规定标准。
同时,实施条例还明确了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