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2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研究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教相关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这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第44号、45号令所规定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另外,有关部门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也获免税。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指出,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指出,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这些科教用品包括,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研究开发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