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即将来临,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对居民(职工)进行走访慰问,那么居民(职工)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收入是否也要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获得福利费的人,是从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居民的生活补助费;获得抚恤金的人,是因公受伤或残疾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的家属,由国家或组织发给他们费用;获得救济金的人,是指获得民政部门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困难人群。
税务部门强调,除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外,因困难名义取得的其他任何性质的收入或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助,无论是货币还是非货币,取得的个人收入均要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