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新一轮的富豪排行榜与纳税排行榜紧锣密鼓,即将出笼,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两个排行榜的发布,每年都会吸引人们强烈的关注,因为两者表现出来的巨大差异,不得不引发人们何以“为富不税”的议论,继而要求税法“杀富济贫”的呼声。那么应该如何看待两个排行榜所表现出来的差异呢?
首先,两个排行榜之间的不对称,并不一定是富人偷逃税的结果。贫富差距表现在三个层面上:收入、消费和财产。其中,前两个因素属于流量,后一个因素属于存量。存量是基础性的,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流量的大小。贫富的差距是否一定与纳税的多少相关,除了偷逃税的因素之外,还取决于税制安排同上述三个层面因素的对接状况。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格局是,在取得收入环节,课征个人所得税;在消费支出环节,课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在私有财产环节,则基本处于无税———无财产税状态。且不说我国没有过课征综合性的一般财产税的经历,就是社会上呼吁很久、对财产转让行为课征的遗产税的开征,至今仍停留在雾里看花阶段。即便现行的作为特种财产税的房产税,它的纳税人也基本限定在企业范畴,因此,一旦将富豪排行榜同我国现行税制的财产税“缺失”格局联系起来,就会发现一个颇有启发意义的现象:有人可能很富有,并以其拥有的财富量登上了富豪排行榜,但他从企业拿的收入并不高,因而直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多;他还可能很节俭,消费的规模和档次均与其富有的程度不相称,因而间接缴纳的各种流转税也不多;他的大量财富积聚在财产私有环节,而在这一环节,他又几乎不需缴纳什么税。所以,富豪排行榜同纳税排行榜之间的不对称,并不能完全归结于偷逃税。由我国财产税制的“缺失”所带来的财产私有环节的“无税”影响,也需进入我们的视野。
其次,税法必须遵循税收法治原则与税收社会政策原则。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率以及社会政策原则等,为了发挥分配收入、配置资源、稳定经济的功能,税法的设计应该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高税收自身的行政效率,有利于推行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就世界各国税法改革的实践来看,每一次具体的税法改革,不一定都是让富人多纳税,凯恩斯主义以后,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放弃了“夜警国家”的理论,不再仅仅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而是充分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运行,如果仅仅因为两个排行榜表现出来的反差,便得出必须“杀富济贫”的结论,让富人缴纳比他本来应该缴纳的税款更多的税款,势必弱化税法的基本功能和基本原则。因为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纳税人只缴纳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缴纳的税款,没有多缴纳的义务。累进税率也好,比例税率也罢,无论税率是高还是低,只要税法规定纳税人应该缴纳多少税款,纳税人就没有多缴纳的义务。否则,无异于强迫富人进行慈善捐款,鼓励穷人偷逃税款。
第三,富人的确应当模范纳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的义务,而富人更应成为依法纳税的典型。人类文明走到今天,无论从哪方面看,富人都应模范纳税。因为富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中得到的效益比别人多,同样的公共物品,如公路;同样的公共服务,如社会治安,在富人和其他人的眼里,其所具有的意义是大相径庭的。富人比其他人也更需要和谐社会的氛围。大家的日子都过好了,更多的人们安居乐业了,你的企业才可能有较快的发展;社会变得和谐了,国家保持稳定了,你才能获得更多的财富。否则,一切都会付之东流,这是一个为古今中外所认可的基本常识。但现实的情况是,富人的纳税口碑的确不佳,富豪排行榜与纳税排行榜虽然不会完全对称,但出现如此巨大的反差也极不正常,因而舆论言辞激烈也无可厚非。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富人应当担负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而担负这一责任和义务的基本途径,就是在制度设计上,让富人们负担更多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创造多纳税的机会。鉴于此,建立从收入、消费、财产等各个环节全方位调节贫富差距的现代税制体系,以弥补现行税制体系中的财产税缺失,已势在必行。
因此,面对富豪排行榜与纳税排行榜,我们应当更加理性和辩证地看待这一差异,从中获得一些更富有成果意义的东西并付诸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