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新规定计算缴纳。细则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包括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应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免税范围、税目和税额幅度等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根据细则规定,借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分类标准,将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个子税目。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取邻近可被12整除的整数,即480元、420元和360元作为相应子税目每年税额幅度的低限。同时,为了给各地今后调整税额留下一定的空间,规定上述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
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对于没有依法登记的车船,纳税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书,考虑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细则对此类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日期的当月。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考虑到购置的新车船在登记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购置当年若征收全年的税款不尽合理,因此,细则规定上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另外,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消失,细则规定了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据有关媒体报道,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明确表示,对于普通小轿车,北京市将在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实施细则后,在360至660元的区间,通过网站等途径,公开征求市民意见,以确定税额究竟定为多少为宜。之后,北京市将在进一步征求专家和发改委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北京市政府最终确定征收的具体税额。此前北京市普通小轿车的车船税年税额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