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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要求严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

2007-2-6 15:25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并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是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中提出上述要求的。这份通知明确,各地要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减免税,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通知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要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中国经济时报

  知识点小贴士:

  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就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但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具体情况下的纳税人: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编辑留言: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房价的影响肯定是存在的,只是影响程度很小,在房价上涨的各因素中占有的地位微乎其微,几乎难以准确的量化和分析。目前针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层出不穷,应该说是处于政策密集期。公众对政策如此敏感,以至于在每个政策出台后必然会和房价联系在一起,公众已经对政策具有了相当的“政策恐惧”心理,而这种心理必然造成市场的恐慌和房价的震荡,笔者认为这肯定是无庸质疑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税款,原则上可以推动开发商加快土地的利用速度,减少土地囤积,促进土地的合理高效流动,而在目前的房产供求形势下,这样的税费增加向消费者转嫁基本是100%实现的,而政策造成的恐慌可能带来房价更大规模的上涨,在这种情况下,税总推动土地流转的政策恐怕难以达到目的。完全的税费转嫁并不能调动开发商集约利用土地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