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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套房征土地使用税 不让调控房价遮蔽社会公平

2007-2-8 16:24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林浩坤透露,广东将对拥有多套房的人开征土地使用费。乍看起来,这样一个貌似维护穷人利益的公共政策,是很得民心很有号召力的。毕竟,对于大庇天下寒士来说,别说拥有两套住房了,就是在城市拥有一套可以容身的房子,也似乎是一个很遥远的梦想。因此,对拥有多套房的人开征土地使用费,一是可以抑制富人购买多套住房,打击市场投机行为,从而达到平抑房价进而增加平民购房机会的目的;二是住多套住房就多拿钱,从表面看来也符合社会公平之内涵。如此推测,显然是大多数人想当然的想法。然而,事实果真如此?

  笔者认为,对拥有多套房的人开征土地使用费,其出发点就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或者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之视角看,应该是以人均面积而非“套”来衡量。在住房的购买能力上,穷人、平民和富人的能力显然是存在巨大差别的。比如穷人在城市边缘地带拥有一套50平方米以下的房子,与富人拥有一套动辄几百平方米的别墅,显然这两“套”住房的实质内容是不能同日而语没有可比性的。再就是1家9口人与1家3口人同拥有一套住房,自然也不是一个概念。如果以“套”做标准,倒更像是一个维护富人、对富人更有利的规则。

  众所周知,公民先期支付的购房款中,其中已经包含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如果公民在购置房产后再次开征土地使用费,显然是一种重复收费,有违税负公平之原则。而且,作为公共政策应该通盘考虑,这种出尔反尔的重复征税,也容易引起公民对公共政策公信度的质疑。

  经过几年的阶层争议与利益博弈,公众对于房价虚高问题,也已经是看得越来越清晰。市场供应结构失衡、地方政府积极参与支撑和推波助澜是房价虚高之根源所在。在一些大城市,房地产业对地方GDP的贡献率高的可达1/4到1/3.如果不从这些根本问题上釜底抽薪、对症下药,诸如这种不成熟的重复征收税费手段只能是扬汤止沸,敲敲边鼓而已。

  在房价虚高已经成为一个“落水狗”,成为人人喊打的焦点问题的时代语境之下,任何针对房价虚高的政策,在表面看来可能都是充满无与伦比的正义感和深得民心的。而在这个时候,恰恰需要我们警惕有人以这种“正义”的方式和手段来谋取部门利益,打着房价宏观调控的口号来分得一杯羹。而拥有多套房的人开征土地使用费在这方面就有很大的嫌疑。我们不能因为“调控房价”问题急迫和民心所向就可以遮蔽社会公平,对于调控房价成为部门牟利手段的倾向,则更要保持足够的警惕。

信息时报

  知识点小贴士:

  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就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但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具体情况下的纳税人: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编辑留言: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房价的影响肯定是存在的,只是影响程度很小,在房价上涨的各因素中占有的地位微乎其微,几乎难以准确的量化和分析。目前针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层出不穷,应该说是处于政策密集期。公众对政策如此敏感,以至于在每个政策出台后必然会和房价联系在一起,公众已经对政策具有了相当的“政策恐惧”心理,而这种心理必然造成市场的恐慌和房价的震荡,笔者认为这肯定是无庸质疑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税款,原则上可以推动开发商加快土地的利用速度,减少土地囤积,促进土地的合理高效流动,而在目前的房产供求形势下,这样的税费增加向消费者转嫁基本是100%实现的,而政策造成的恐慌可能带来房价更大规模的上涨,在这种情况下,税总推动土地流转的政策恐怕难以达到目的。完全的税费转嫁并不能调动开发商集约利用土地的积极性。

相关热词: 土地使用税 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