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一办法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社会上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检举税收违法行为。随着暂行办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将同时废止。
根据暂行办法,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检举人可获得不同数额的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可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金。
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也将获得不同数额的奖励。
此外,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检举人也将获得最高1万元的奖金。
暂行办法还指出,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将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
但办法同时强调,只有单位和个人用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才能给予相关奖励。
匿名检举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以及其他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检举行为的,将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