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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通知规定发票中奖超800须缴税

2007-3-24 9:40 京华时报·赵鹏 【 】【打印】【我要纠错

    国税总局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为规范有奖发票的管理,今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来征收个人所得税。据了解,“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也就是说,假如今后国内居民有奖发票刮出1000元奖金,在缴纳200元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只能拿到800元奖金了。

    有关部门同时强调,国内各级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当天,记者从北京市地税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处了解到,此前北京市对于有奖发票奖金,不论金额多少,一律实行暂免征收个税的政策。目前,虽然该局尚未接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通知,但是该局一定会按照国家最新规定予以执行。过去北京市地税局建议各餐馆对于50元以下的有奖发票奖金,应为顾客代为兑奖。同时,各区县地税局和部分银行也承担着兑付有奖发票奖金的工作。今后,对于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将统一由税务部门代为兑奖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允许某些银行和餐馆也承担代为兑奖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该局将另行出台相关通知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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