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前天在其官方网站宣布,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比起上海此前地方规定的1万元临界点,国税总局的这一新规大幅调低了起征点。
根据新规,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税率为20%.也就是说,如果市民取得的单张发票中奖是1万元,应该缴纳2000元的税款,实际领走8000元;而如果市民取得的单张发票中奖是1000元,则应缴纳200元税款,实际只能领走800元。
国税总局称,此项规定是为了促进有奖发票的使用和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具发票,规范发票管理。此外,国税总局还规定,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