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3月26日起,浙江开始全面推行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日前就有关咨询问题做出解答:
——对于持现金或银行卡缴税的纳税人,2007年6月30日之前继续采用由开户银行在车购税征收机构经收现金或办理POS机刷卡的方式,将现金税款征收入库。车购税征收机构在纳税人缴纳现金税款后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
——对于持支票(含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和本票)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由购车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回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等印签后,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税,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后,打印、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和“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的开户银行不再受理支票、银行转账。
——对于代办缴税业务的单位,因缴款单位与实际购车人名称不符,自即日起只能实行现金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