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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住房话题盘点:物业税开征箭在弦上?

2007-3-19 8:48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物权的保护已成全民共识,物业税的征收已在计划之中,廉价劳动力与工业化相伴涌入城市,普罗大众安居之梦热切。没有任何悬念,住房问题成为了今年“两会”炙手可热的话题。

  “两会”召开前夕,新华网推出的2007年全国“两会”大型系列专题调查显示,住房与教育、医疗被网民们戏称为压在头上的“新三座大山”;参与调查的网民认为,地方政府调控不力、开发商与中介机构哄抬房价、投机炒房,是造成高房价的三大原因:“尽快实行严厉的问责制,狠狠打击官商勾结”成为网民共同的呼声。

  民革中央《关于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议》成为本次全国政协会议的第1号提案:“通过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让每一户中低收入家庭都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郭松海,在提交给政协会议的大会发言材料中呼吁:“进一步治理房地产这个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他认为,几乎每个贪官都与房地产领域腐败有关,“房地产市场的‘腐败板块’正呈现出令人触目惊心的图景。”

  旨在给房地产降温的宏观调控举措近些年不断出台,房价却是越来越高。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发布的“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报告显示,今年1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6%,涨幅比去年12月高出0.2个百分点。

  在各地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供应捉襟见肘的情况下,社会安居的重担被放到了商品房这根独木桥上,这使房价的起伏变得格外敏感,社会舆论被吸引到对“房地产暴利”的口诛笔伐之中,尽管对许多人来说,并不是房价低了就能买得起房。

  这样的情形与当前社会的诸多矛盾交织在一起,在今年的“两会”上掀起不小的波澜。

  城市拆迁该不该按市场价补偿

  吴敬琏引爆了一场争论。

  在3月4日全国政协经济组的小组讨论中,这位经济学家提出,城市拆迁不应按市场价补偿,可以对买进价和卖出价开征资本利得税。理由是:城市化是全民的成果,其利益不应该完全给房主,应建立城市化基金,将这些收益按照一定的规定来分配。

  尽管他同时指出:解决住房问题的根本办法是提高人民收入水平,近期最好的办法是建设廉租房。但这一建议被湮没在互联网上对他的一片“炮轰”之中。

  旅美学者薛涌在他的博客上撰文称:“因为拆迁的成本被非市场的行政手段压得太低,一些地方政府就拆迁上瘾。”

  他以《“吴市场”为什么反市场》为题,向对有“吴市场”之称的吴敬琏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政府一旦有了不按市场价格补偿拆迁的权力,政府的权力就变得更大,更不受监督。政府可以轻易把一片地一圈,转手就批给关系好的开发商,根本不必计算成本。这样官商一体,造就了一大批一夜暴富的房地产大亨。”

  “我们这里的拆迁,是市场价吗?”在距“两会”会场不远的前门拆迁区,被拆迁居民赵勇对《瞭望》新闻周刊说,“每平方米只给我们拆迁补偿8020元,可附近比我们这个地段次的普通商品房,售价都接近两万块钱一平方米了。”

  私房主赵勇一家去年3月被拆迁,至今住房尚无着落,只能临时租房或投亲靠友。“我们一家四户被判给了48万多元的拆迁款,平均每户才12万多,拿这个钱我们到哪里买房子去?城区里大家都不愿去的南四环一带,二手房都涨到每平方米7000多元了。”

  他对吴敬琏的观点表示不解:“我们这些老百姓,有多少人是靠拆迁发财的?事实上,现在的拆迁,搞得我们连落脚的地方都没有了。”

  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是,在各地城市拆迁中,房地产价格评估多由拆迁人以行政力量推行,被拆迁人鲜有对等地位。

  3月7日,北京四十多位市民就城市拆迁问题向人大代表及政府有关部门递交“申请书”,认为以“国家建设”、“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为名进行的拆迁活动,“实际上绝大部分都是商业开发”,现行拆迁法规使“公民自主自愿对私有房屋财产的处分权”难以落实。

  在住房保障体制尚不健全之际,失去住房的被拆迁居民,多需通过购买产权的方式实现安居,而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又使他们面对巨大的资金压力。

  3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可望改变这一情形。草案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业税开征箭在弦上

  3月12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报告提出将“研究开征物业税的实施方案”。

  物业税又称不动产税或地产税,是按照土地或房屋的不动产市值,按一定税率向其承租人或所有人每年收取的税款。

  从事房地产业的全国政协委员、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对此的评论是:“从‘抑制房价’的表态到‘研究开征物业税’的措施,这明显地释放出了政府将继续加强对房地产业进行调控的信号。”

  物业税是对不动产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其开征将遏制囤积不动产、个人购买多套住房和炒买住房的行为。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开征这一税种的意义,更在于为政府的公共服务投入建立一个合理的回收渠道。

  不动产积淀着社会最为巨量的财富,它的市值又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的体现,公共服务越充足,不动产市值就越高。于是,以不动产的市值为基数开征的不动产税,成为政府公共服务投入理想的回收途径,也是不动产拥有者享受公共服务的付费方式。

  在这个意义上,不动产拥有者有理由分享城市化这个“全民的成果”。

  在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城市政府税收的一半以上来自不动产税,这吸引政府专注于供应公共服务,保障物权的稳定和增值。由于不动产拥有者多为富裕阶层,这一税种还调节了社会的贫富差距。

  在这样的机制下,个人购置不动产须考虑不动产税的承受能力,美国著名的加州13号提案就规定不动产税限制在房地产的“全部现金价值”的1%,加上地方估价保证的附加额。

  这样,相当一批城市居民不以购买不动产为解决居住问题的惟一途径,他们多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实现安居,在美国和英国,住宅私有率仅为60%左右。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城市的不动产进行了重新登记,据此发放房地产所有证。北京1953年完成的房地产总登记显示,67.06%的房屋为私有。

  1951年,国家立法开征城市房地产税,按房地产的区位条件、交易价格等因素,确定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标准房地价,每年定期按固定税率征收。这与目前国际通行的不动产税收原则完全一致。

  但后来对私有房地产的改造使房地产税源减少,新增加的公房不在征税之列,城市的公共服务投入只能依赖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税收,并出现严重短缺。

  1998年的住房体制改革将公房向个人出售,停止实物分配。如今,中国城镇住房私有率已超过80%.但统一的面向私有房屋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已不复存在。

  经过一系列变化,目前的城市房地产税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不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惟一税种,但税额偏低。

  这使城市的公共服务投入不能正常回收,它虽然推动了私有房产的升值,政府却难以分得杯羹,惟一的回收途径就是拆房子卖地皮,官方与民间的利益通道因此而被扭曲。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去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官员分别在不同场合发出将要开征物业税的信息。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形势分析课题组近期发布的报告建议,加快出台不动产税,可按人均30平方米进行税收减税,超过部分征收保有环节税。

  物权法的颁布和物业税的开征,将对推动中国经济与社会关系的和谐提供一个全新的支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与住房供应体制的完善正在这一范畴之中。

  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获高层强调

  从2005年的两个“国八条”到2006年的“国六条”及“九部门十五条”细则,面向房地产业的调控风暴相继而来。

  “九部门十五条”细则提出了一系列调控指标,包括“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这两个70%与一个90平方米,使调控之“火”烧到了商品房领域。一时间,社会议论的话题是:将住房套型面积限制在90平方米以下,并增大供应规模,房价是否就能够得到控制,老百姓是否就能买得起房?

  按照国家设计的住宅分类供应体制,对高收入者供应商品房,对中低收入者供应含有一定住房社会保障的经济适用住房,对最低收入者供应含有较多住房社会保障的廉租房。

  但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样的供应格局在各个城市严重失衡。地方政府热衷于商品房开发,高房价又与“土地财政”高度关联,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设是雷声大雨点小。

  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且供应紧张,廉租房数量有限,导致相当一部分人既买不起房,又不够住廉租房的资格,成了政策的“夹心层”。

  今年2月14日,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上通报了2006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把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房地产业应重点发展面向广大群众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要特别关心和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

  近日,高层又传出信息: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在目前的住宅分类供应体制中,廉租房只租不售。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包宗华认为,由于廉租房需要巨大的政府资金补贴,因而其适用比重的大小,取决于政府的经济实力。由于这一情况,从1998年至今,各城市新提供的廉租房占住房总数不到1%,“如果经过努力,在今后一段较长的时间里,能够把新提供的廉租房的比重逐步地提高到占住房总数的5%~8%,就是一个重大成绩。”

  由于廉租房的供应需要可观的财力支持,地方政府明显动力不足。建设部在今年2月14日的通报中指出,仍有4个地级城市、141个县级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166个地级以上城市未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开始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低;部分城市还没有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申请、审批、退出机制不完善;相当数量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进展缓慢。

  对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规划师赵燕菁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先租后售”。

  他投书《瞭望》新闻周刊指出,这个方案既不同于廉租房“只租不售”,又不同于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其本质上是一种“先按揭,后首付”:首先,政府用土地及住宅作抵押,从银行获得贷款建设住宅,然后“租”给需要的居民。由于居民在居住期间没有产权,这个市场就可以很方便地同资本品市场分开,从而避免出现炒卖房屋的现象。十年或十五年后,政府将住宅以成本价(包括利息及物业)出售给居民,并将本息还给银行。居民在十年到十五年期间缴纳的租金作为房价的一部分加以抵扣。

  赵燕菁认为,这一住宅供应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可以不占用政府资金,而是利用政府信用,将目前银行过剩的大量资金从风险很大的资本品市场,转到风险较低的消费品市场,因此,建设的规模以及吸纳的资金可以十分巨大。而由于建设的成本是以当前的价格计算的,转让时物业的市场价值几乎一定会高于这些物业今天的市场价值(而资本品市场的房价却极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所以只要规划区位合理(靠近劳动力市场),银行几乎没有任何风险。

  “先租后售”的住宅供应模式已为英国住宅建设的实践证实。二战后,英国政府承担了可负担住宅供给的责任,采取的办法是政府先将银行的资金借贷出来,变成不动产,租给低收入者,让他们以较低的成本参与经济活动,待家底殷实之后,在撒切尔时代再将这些公共住宅大规模私有化,收回了建设投资。

  这一模式的价值还在于,在工业化加速进程中,保证了城市廉价劳动力的持续供应,增强了城市经济的竞争力,并为沉淀在银行的资金找到了安全释放的路径。此外,通过积累财富购买了住宅的居民,还增加了政府不动产税收的来源。

  当今中国,物权的保护已成全民共识,物业税的征收已在计划之中,廉价劳动力正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涌入城市,银行的存差持续攀高,普罗大众安居之梦热切。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借鉴它山之石,已在考验决策者的胆识。

《瞭望》新闻周刊

  相关专题:拟征大户型保有税高房价难逃一劫

  [编者按]:前涉及到“保有税”征收方式以及面积界定等问题,已经被建设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提上了议事日程,可能在明年4月以后出台。征收范围可能为120平方米以上房产。征税目的是为了“鼓励、引导自住型需求,限制投资性需求,抑制投机性需求,加大中小户型房屋的供应量。

  知识点小贴士:

  什么是物业税?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

  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须尊重国民的财产,并为之提供保护;然后,作为一种对应,国民必须缴纳一定的税收,以保证政府相应的支出。

  报载:“物业税开征”将率先在北京试点,上海、南京、广东的试点将在今年底或明年初紧随其后。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征收办法。

  编辑留言:

  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严重的局部供需矛盾,占市场主题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等需求得不到满足,房地产商普遍在追求利润的驱使下,盲目建设高档商品房和商用房产,豪华住宅,牟利的同时无形中造成房价疯狂上涨,也为投资投机者提供了空间,更使房价增加了不稳定因素。目前解决房价过高的治本之策是加强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优先保证土地的供应,同时加以配套的打击投资投机行为。

  可见调控房价需要从需求和攻击双方面下手,目前重要的是提高供给。目前提高供给的手段还局限于行政干预和调控,长远来看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也存在效率损失,因此从长久之计考虑,健全经济调控手段是根本的措施,其中保有环节物业税的完善是重中之重。

  对此,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教授认为,在医疗、社保状况未改变的情况下,老百姓对未来的担忧势必转化为目前的过度储蓄行为,取消利息税可能不利于降低储蓄率。印?华表示,社会保障永远都难让所有人满意,政府应该把人民的注意力引导到创造财富的热情里,而不是引向财富分配的热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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