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这部法律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在昨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当天的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杨景宇说,3月9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普遍认为,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于为各类企业创造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必要的;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有些代表对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时,财经委员会依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逐条研究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对草案作了15处修改,主要的有4处。
主要修改 1
公益性捐赠纳税
扣税比例提至12%
「修改意见」草案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审议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为了鼓励和支持公益性捐赠,草案规定的上述扣除比例还应再提高一些。
「回应」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再适当提高扣除比例是必要的,建议将上述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12%.
主要修改 2
节能节水项目
可减征免征所得税
「修改意见」审议过程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对企业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当给予税收优惠。
「回应」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修改 3
公共基础设施
不列举减征免征项目
「修改意见」草案曾规定,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审议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要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本法最好不作具体列举;同时,草案所列项目中有的项目的利润率已经很高,是否还要长期给予税收优惠,值得研究。
「回应」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项中所列具体项目,修改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修改 4
两个费用规定
删除“不得扣除”条款
「修改意见」草案第十条第五项、第七项分别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第五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第七条),不得扣除。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企业内营业机构并不单独计算纳税,而是由企业汇总计算纳税,这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过渡期内有些企业内营业机构的预缴税问题,法律对此可以不作规定;而第七项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有些不能扣除,有些具有劳务性质的管理费则应允许扣除,这个问题可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回应」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草案这一条上述两项规定。
法律委员会:对三个意见不修改
不修改1
有些代表对企业所得税的产业优惠、区域优惠和具体优惠项目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除了本法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以外,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样规定较为切合实际,也可以解决一些代表所关注的问题。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可以不再进一步作修改。
不修改2
有些代表提出,目前一些在发达地区注册的企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加工、制造等业务的分支机构。按照草案第五十条关于企业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在企业注册地汇总纳税的规定,会造成中西部地区的税源转移,影响当地财政收入,建议对草案这一规定再作研究。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为公平、合理、准确地确定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对法人分支机构实行汇总计算纳税是必要的,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由此可能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的问题,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在草案的《说明》中专门作了说明,财政部现行有关办法已为解决这个问题打下了基础,并将在本法出台后继续跟踪调查,按照统筹地区发展的思路,认真研究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这一规定可以不再改动。
不修改3
有些代表就有关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缴以及优惠对象的确定标准等具体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些具体操作性问题,宜在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中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