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财政、地税部门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对共有经营性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人、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缴纳土地使用税时间以及免征土地使用税等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新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对此,广州市明确,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具体执行标准是,该房产用于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计征;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按12%计征。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可视为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进一步延续。
明确纳税时间——
有偿取得的土地从交付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规定,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明确纳税者——
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过去,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该由谁缴纳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此次文件首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目前广州市对此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是,该房产用于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计征;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按12%计征。
比如,某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一家商铺,房产原值100万元,如果该房产自营,则房产税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在每年的6月到9月纳税期限内,按照100万元减除30%后的70万元的1.2%计征,要缴纳8400元。
如果该房产每月以2万元出租,则每月需要按租金收入12%缴纳2400元的房产税。
小区的车位、会所、裙楼……这些算不算居民住宅区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对此,市民王先生觉得,现在国家的物权法没有出台,到底哪些房产算是居民住宅区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如果房产证上没写明,目前会出现某些争议,希望国家和地方能出台更明确的细则。
此次文件规定“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给了地方税务机关一定政策弹性,但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明确免税对象——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