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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东:利息税存废是国家与个人利益的博弈

2007-3-21 8:53 国际在线 【 】【打印】【我要纠错

  据3月1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步入第8个年头的利息税,今年再次成为两会热议的话题——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王超斌根据小组讨论拟定的“取消利息税”提案,得到了包括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内26位委员的联名支持,也再次引发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近日与腾讯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有6723人参与调查显示,93.7%的人认为目前的利息税制度不合理。记者同时注意到,某网的1万多条留言中,也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取消利息税。

  据悉,1999年恢复征收利息税,当时的初衷是:把老百姓的钱从银行“赶”出来消费,同时也调节收入差距。8年来,初衷达到了吗?实践证明,利息税没能把钱从银行里“赶”出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显示,2000年1月份,居民储蓄余额超过6万亿元,2001年8月突破7万亿元,2004年则超过12万亿元,而2006年达到16.2万亿元,储蓄的增幅远高于GDP的增幅。至于利息税能否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也存在很大的争议,但90.4%的人认为“利息税对中低收入者的影响更大”,87.9%的人认为征收利息税没有起到调节收入、缩小差距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税收在发挥调节功能的同时,也发挥着对低收入者的扶持作用。按照1999年开征利息税时所明确的,利息税收入集中用于中低收入者,即增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贴、提高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标准,以及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即使利息税全部用于中低收入者,体现出对中低收入者的扶持功能,便在没有厘清哪个收入阶层为储蓄主体时,我们也不能断言是一项“济贫”的税收政策。对中低收入者来说,由于理财的资本有限决定了理财的渠道有限,加之,储蓄利息的提高,储蓄可能是他们的首选,甚至是惟一的选择。

  利息税存废之争,其实是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利息税实行的8年里,直接受益的是国家税收的增加,这是无可争议的。2006年,储蓄利息税一共征收459亿元。当然国家利益的再分配又惠及一部分群体,但这部分利益再分配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中低收者能从中获益,对于那些靠省吃俭用得来的积蓄存入银行而未从利息税中受益的储蓄户来说,无疑是利益的受损者。更何况国家在没有征收利息税前提下,也应该从其他税收的增长中加大对中低收入者的扶持力度。

  一方面不能从银行“赶”出来消费,另一方面又让一部分中低收入的储户利益受损,利息税的存在就不能只为了“国家利益”。只有个人利益得到足够的维护,我们的利益保障体系才更健全。刚刚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法律保障与法治进步。利息税的存废也应在“平等保护”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博弈,这样才体现出公平、公正与合理。

相关热词: 利息税 储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