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往后,职工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从单位购买住房,也要按差价缴纳个人所得税了。日前,国税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宣布从该通知印发之日(2月8日)后发生的相关房产交易,均须依法纳税。
个税政策再次涉及楼市,是否会给房价带来震荡?有关专家认为此次影响甚微。
缴个税以成本价为准
虽然南京税务部门尚未收到相关通知,但税务人士看到国税总局的文件后认为,其实,该文件对哪些情形要收个税、税率多少等问题已经相对明确。
据了解,这一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的情形。只要购买价低于成本价,职工就要对差价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税务人士特地举例说明:市民王先生所在单位效益非常好,为了增加员工福利,该企业将于3月份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王先生一套100平方米的住宅,而企业购地建房的成本价为6000元/平方米。按照新政策,王先生就要对差价部分缴纳个税,应纳税所得为(6000-3000)*100=30万元。
据悉,征收此项个税的时间“节点”为今年2月8日,国税总局特别规定,“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也不予退还”。
操作还有待细则出台
按照国税总局的通知,在购买单位低价房之后,对差价部分的税金计算方式类似“年终奖”。也就是说,可以先将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扫除数,以此计算征税。
也就是说,王先生取得100平方米住宅时,将按照应纳税所得30万元缴纳个税,30万元平摊到每个月是2.5万元,适用税率为25%,王先生要缴纳的个税为:300000*25%-1375=73625元。
不少市民在购房后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自己再将单位低价房转手卖出,按照规定,还要再次缴纳二手房个税。如此一来,岂不是买卖房屋的时候都要缴个税?对此,江苏省地税局相关人士表示,到底会不会重复纳税,还要等待操作细则予以说明。
实际涉税“凤毛麟角”
国税总局的政策投射到房地产市场上,到底将对房价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当记者就此问题请教南京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会时,秘书长张辉表示,他个人认为,低于市场价的项目不少,可真正低于成本价的实际涉税项目却“凤毛麟角”,因此难以撼动房价。
“这是个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推动房地产市场化的积极政策,”张辉认为,“少数垄断企业职工不仅收入高,而且住宅购置条件优厚,从而在改善家庭居住条件的时候,形成了远远高出其他工薪阶层的住宅购买力,助长房价涨势,这对于其他行业的职工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通知》的实施将使大多数人受益。”
而房产中介却更多考虑操作手续方面的问题。“我爱我家”市场部经理舒莉莉表示,公司确实操作过不少单位福利房出售的案例,但是在过去,福利房与任何其他来源的二手房操作完全—致,尤其是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差别。“《通知》实施之后,很可能面临福利房单独操作的局面。”
单位分房低价难找
据市房产局房改办相关工作人员解释,国税总局相关通知中,第一条的免税范围指的正是“房改房”,又称“公房”。至今为止,只要是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情形,仍然属于“房改房”的范畴。
《通知》第二条的征税范围,指的主要是“集资房”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情况。由于“集资房”项目审批近年来受到严格限制,因此,目前“集资房”已经越来越少。
而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南京企事业单位分房过程中,房价低于成本价的更少。
一位房地产品牌企业的员工告诉记者,他们单位虽然利润较高,然而在向职工出售自己所开发的楼盘的时候,所提供的购房折扣只有3%,是绝对不可能低于成本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