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职工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购买单位低价房,要交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前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通知,对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是否征收个税,做了明确规定。省地税局表示,暂未接到国家相关文件,具体办法以后将公布。
通知指出,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