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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济洲委员提出完善区域经济发展税收政策

2007-3-14 14:41 新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为改变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的状况,中央政府运用多种手段进行了综合调控。全国政协委员孙济洲(民盟天津市副主委,天津大学计算机学院院长)认为,目前税收调节的有效性还存在一些不足,如税收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作用不明显,区域优惠政策演变成为“普惠制”;现行税制结构没有体现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中西部等地区中央与省级企业集团公司较少,税源流出或转移较多;财税分配体制及政绩评价体系极易诱导地方政府非理性投资于资本集中型、高利税的产业,使产业结构趋同化的倾向愈演愈烈,影响了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进程。

  针对以上问题,孙济洲委员现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在取消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基础上,逐步将农民和农业生产分别纳入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范围,使农村、农业、农民融入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格局当中。

  (二)适当扩大资源税课征范围。目前应先将地热、淡水、森林、草场、稀缺矿产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提高中西部地区的资源利益分享比例。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工资和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水平,合理确定减免税项目和水平。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模式。同时,为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平衡与缩小财产收入差距,开征一些有助于强化收入再分配调控作用的新税种。当务之急是考虑开征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四)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十一五”规划提出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思路,强化以主体功能区定位为目标,对于以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主体功能区,给予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的税收激励措施,而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地区,取消一切经济开发性的税收优惠,由财政转移支付弥补财政不足,满足当地居民享受均等化公共服务的需要。

  (五)调整财税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首先,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地方政府部分地方税种立法和管理权限。包括税种开征权、税目调整权、减免税权。其次,重视调整主体税种的税收归属,逐步减少由于税制因素、税收收入归属权而引发的税收收入的区域差距。通过合理划分区域间税收管辖权、收入归属范围,从体制和制度上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再有,完善现行考核办法,逐步建立以税收执法绩效考评制度为主的工作考核体系,把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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