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济学教授蔡继明建议大幅度提高我国油气、煤炭等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由原来的1%调整到10%左右,将原来的矿产资源税由从量税改为从价税,实现税费合一。
蔡继明提交的提案之一是《关于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建议》。他在提案中指出,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明显偏低。
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根据不同的矿产资源,按其销售收入的0.5%~4%征收。
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至16%。
“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权利金费率也高达12.5%,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为10%。”蔡继明告诉《第一财经日报》。
蔡继明认为,如此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大大低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一方面会人为地压低由矿产资源加工而来的最终产品特别是各种能源的价格,从而刺激这类产品的需求不合理地膨胀,另一方面会人为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行业的利润,从而导致对矿产资源过度过早的开采。这两方面的扭曲都会造成我国矿产资源的极大浪费,加剧我国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而断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蔡继明还指出,过低的补偿费标准会将本来应该归于国家和地方的收益转移到了开发商或最终产品使用者手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能完全实现,造成收入分配关系的扭曲。
蔡继明表示,这些年来我国利润率高的行业,大多数不是资源垄断性的,就是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之所以投资回报率比较高,除了劳动力成本低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这种价格格局造成的,企业利益的获取某种程度上讲是在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基础上获得的。
因此,他建议,针对我国能源高度短缺的状况,参照国际标准,大幅度提高我国油气、煤炭等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由原来的1%调整到10%左右,并将其更名为矿产资源绝对补偿费;将原来的矿产资源税由从量税改为从价税,并更名为矿产资源级差补偿费。
他认为,把从量税改为从价税并实现税费合一,既使之更准确地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又保证了矿产资源使用者之间以及采掘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平等竞争的经济关系。
他同时建议,取消资源税后,为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配比例中,适当提高地方分成比例,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要照顾当地群众利益。建立科学民主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可行性论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