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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自行申报者不重复收税

2007-3-16 8:47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06年收入超过12万元者必须于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理自行申报。新规定出台后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很多年收入超过12万的纳税人担心申报会多交税。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做客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大家看法》两会特别节目《互动在12》,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他表示,自行申报既不是一项调查也不是一个备案,就只是申报,不会再多交税,也不会重复交税。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统计:52万人完成自行申报

  歌手尹相杰目前已经到税务机关完成了自行申报。但是他对为什么要进行个税申报还是不十分清楚。3月15日,他得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做客央视《大家看法》两会特别节目《互动在12》演播室,特意打来电话询问了关于个税申报的问题。

  尹相杰目前已经到税务机关完成了自行申报,但他说仍有很多人担心自行申报会导致重复纳税。王力副局长解释称,自行申报既不是一项调查,也不是一个备案,而是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自行申报不会再多交税,也不会重复交税。“如果你已经按照规定扣缴了,就只申报。如果平时有应该扣而没有扣的税款,在年度办理申报的时候,只要如实地申报收入的情况,把税补足已经就行了,税务机关既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王力副局长在节目中透漏了一个最新统计数据:截止到3月13日,全国已经有52万年所得达到12万以上的个人办理了自行纳税申报。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掌握国外涉税信息

  由于是自行申报,也有人担心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个人准确的收入信息而导致该纳税的人却没有纳税。王力副局长通过《大家看法》向尹相杰透露,税务机关已经掌握了2000多万由单位代缴税款的人的信息,并将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来掌握我国公民在国外的涉税信息。

  王力副局长介绍,税务机关可以从代扣单位得到个人的明细申报信息,“到去年年底,我们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已经为2000多万纳税人,就是他通过单位对他的收入进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人向税务机关实行明细申报,我们已经掌握了这些纳税人的信息”。同时,税务机关也将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群开展专项检查,“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同时还可以通过检举人提供的检举信息进行分析检查”。另外,“我们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渠道就是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来掌握一部分纳税人在境外的涉税信息”。

  今年是我国第一年也是第一次要求个人自行申报,“有一部分纳税人还没有养成这个自行申报的这个习惯”。王力副局长称税务机关将加大宣传的力度,“重点的单位和重点的人群,我们将由税务机关点对点的向这些个人要发出自行纳税的提醒函”。

  中外企业将实现平等纳税

  辽宁盼盼集团董事长韩召善作为人大代表在参加两会期间参与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讨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将在纳税上实现平等对待,“在同一个市场的环境下,应该在同一个平台上,同一个起点”。但也有人担心外资企业会因此而产生顾虑,影响外资的引进。

  韩召善董事长把这一担心通过《大家看法》转达给了王力副局长。“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吸引外资带来大的影响”,王力副局长解释称对内资企业是减轻税收负担,对外资企业税负将略有上升,“但这次在研究和通过新税法的过程当中,实行了对原来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的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优惠措施,所以不会对他们生产经营带来大的影响”。他说,外商到中国来投资看重的是中国稳定的政治局面、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和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这些才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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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国家税务总局11月8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指出了纳税人“年所得”的定义,以及个税自行申报的方式等相关具体问题,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了解该办法,特制作此专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详细进入专题: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出台

  知识点小贴士:

  个人所得税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的五种情形: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留言:

  任何一个国家对纳税人形成的网,都存在漏洞,区别在于漏洞的大小,而我国现金交易很频繁,人们收入状况尤其难以查证,那么工资薪金外的收入就变的很难监控。,可以说漏洞是相当大的。要想在短时间内做到监控有力基本是不可能的,那么目前的工作是什么呢?那就是约束制度了,就是对于一些重点纳税人要加大审查力度,只要能找出一笔收入不确实,那么我们就可以公布他的不实申报记录,应该说这样的威慑力是比较大的。可能不申报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除非是大家都不熟悉的人群,而对于比较熟悉的演员,房地产,金融,保险等的公认高收入行业,税务部门理所当然应该加强监督,重点抽查申报不实的人群,然后形成公布的制度,提高纳税人的违法成本。

  笔者认为除了制度方面应该健全之外,对于我们税收理念的健全也应该是我们应该做的工作。比如,国外的理念是纳税人纳税来购买属于自己的公共服务,在观念上纳税人是处于主动的一方,而我国的情况是税收是强制性的,纳税人如果不遵守就将有什么后果,而制度的缺失使得后果不成为后果,那么仅有的约束也没有了,纳税人基本是处于被动的地位,没有形成纳税购买公共服务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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