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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投资所得个税应不超25%

2007-3-15 8:53 新京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全国人大代表孙洁同时呼吁,在现行税收征管法中添加“漏税”概念

  全国人大代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孙洁昨天向全国人大建议,将个人投资所得税税负上限从目前的35% 降为25%。同时建议,将“漏税”概念纳入现行的税收征管法。

  个人投资所得税不应高于25% 目前,公民从事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在税法上处于不利地位,面临税负不公和税负偏高的双重问题。孙洁同时表示,公民个人对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投资,所获得投资回报是企业利润所得先缴纳了33% 的企业所得税、再缴纳了20% 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综合税负达到46.4% ,即使两税合并的统一所得税法通过以后,综合税负也达到了40%。这样不利于鼓励个人投资、增长社会就业,不符合税负公平原则。

  孙洁建议,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最高档不得超过25%。而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档超额累进税率,最高档为35% ,这是与原来的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适应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以后,所得税税率将降为25% ,为了实现税负公平,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最高档不应超过25%。应将“漏税”概念添进税法据了解,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放弃了1986年4 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所确定的“漏税”概念和提法。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太福告诉记者,由于缺少了“漏税”的法律概念,在行政法上,“漏税”概念与“偷税”合二为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漏税”与“偷税”难以区分,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伤害了许多善良的纳税人。在国外,偷税一般分为故意和非故意(漏税)两种。

  孙洁认为,有必要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区分偷税和漏税。凡是目的不在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故意行为,应归纳为漏税。税务机关应当责令漏税的纳税人限期依法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 ‰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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