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部分税收保全财物可特殊处理

2007-3-13 8:39 《重庆商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3月5日起,税务机关在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特殊情形的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据悉,财物有特殊情形的包括: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季节性的商品、货物;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相关热词: 税收 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