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职工“福利房”作出的规定。
按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出售的公有住房,获得差价则免征个税。
两部门的通知指出,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通知落款时间是2007年2月8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通知还强调,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业内专家认为,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或购买的住房低价卖给员工,这些住房低于商品房,从而形成了一种变相“奖金”,该政策主要是针对这一“奖金”征收个税。
如果某人购得这种“福利房”花费10万元,而目前这套住房的市价约20万元,那么,这个人需要按照45%的最高税率扣除15375元速算扣除数,即(200000-100000)×45%-15375=29625元。
当然,通知还设定了“豁免权”,即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