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部分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仍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
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在2010年12月31日前,国内部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规定》已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发改委表示,新《规定》旨在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
受益这项免税政策的机构包括: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包括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等13大类。
此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还公布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规定》,对部分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育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