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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再获税收优惠

2007-3-1 8:39 上海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创业投资企业再获优惠政策。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条件者,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规定的条件包括,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此外,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将按已有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表示,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专家分析,该通知作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政策,对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市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