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晨报》报道,从今日起,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对于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卖给职工的低价房,免征个税。国税总局和财政部昨天联合下发通知,对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是否征收个税,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过通知同时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对于政策出台的背景,链家地产市场总监金育松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市场房价不断攀升,因此许多事业单位和企业将自己建设或购买的住房低价卖给员工,由于卖给员工的价格通常低于单位购买的价格,因此相当于给员工一种“补贴”,该政策主要是针对这一“补贴”征收个税。
金育松同时表示,国家是在1998年正式启动住房体制改革,虽然各个单位具体时间有所不同,不过目前大多数单位已经基本完成这一改革,因此目前购买单位低价房的员工基本上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