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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台商:新企所税法帐面故意亏损 小心挨罚

2007-4-4 10:15 经济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大陆企业所得税新法将从明年起施行,对长年帐面「故意亏损」的台商企业首当其冲,致远企管顾问昆山公司副总经理陈镒提醒这一类台商,应及早调整盈余数字,以免还没享受租税优惠,就反被罚税,赔了夫人又折兵。

  陈镒表示,有的大陆台商为免启动「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费尽心思让企业产生亏损,方法是以移转订价的方式把盈余留在海外,以延后适用「两免三减半」。但是依大陆企业所得税规定,未获利的企业必须在2008年起启动「两免三减半」,五年过渡期一过,没用完的优惠,等于奉送给大陆国税当局。

  陈镒指出,由于这类「故意亏损」的企业须承受移转订价风险,大陆国税单位追税又是无限期,他建议台商不要再通过移转订价方式规避「两免三减半」,应让盈余数字回归正值,免得「两免三减半」没享受到,结果得不偿失。

  另一方面,内销型的生产企业,没有移转订价的管道可以用,在盈余不断成长的同时,就会不断缩小自身规模,新法已取消生产型企业的两免三减优惠,外销出口型的的传统台商,将来也不再享受到优惠,面临10%税负的增加。

  陈镒表示,台商应及早做好五年过渡期的租税规画,对企业当前的财务、税收进行全面健诊,再考虑企业没有用完的优惠额,争取搭上最末班,调整经营方向。

  陈镒指出,大部分台商企业在大陆都经营五年以上,税务报表上大都有盈余,及早、充分用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是台商当务之急。在新法公布(3月16日)前已经核准设立的企业,在新法施行(2008年1月1日)后可享有五年过渡期优惠,包含:低税率在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两免三减的定期减免优惠可在新法施行后享受到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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