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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

2007-4-19 10:30  【 】【打印】【我要纠错

  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3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则号为48059110.实施期限为5年。

  据了解,商务部于2006年4月18日发布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立案公告。同年10月16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告要求,对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终裁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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