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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收入征个税遭遇尴尬 藏家选择民间交易?

2007-5-16 9:36  【 】【打印】【我要纠错

  本周末,天津部分大型拍卖公司的春季拍卖将陆续拉开帷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5月1日起,凡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获得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是,直到今年4月底才下发的《通知》,无论是地方税务机关,还是协助执行的拍卖公司,都感到时间紧迫,有些措手不及。大部分委托人还处于观望状态,拍卖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在协助执行新规定的过程中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天津市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喆告诉记者:“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拍卖行业协会和各拍卖公司一定会积极执行。但具体到实施层面,本市的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拍卖行业协会已多次召开会议,商量具体对策,但有一些问题还是感到很困惑。”

  尴尬之一

  已签委托合同未提个税

  据了解,早在1997年,国税总局就有相关政策出台,但涉及财产原值计算问题,各地一直未能很好实施。去年,北京开始进行试验性征收。业内人士介绍,去年北京大部分拍卖会的做法是,由拍卖公司直接代扣税金,一件拍品成交后需要缴纳的费和税为成交价的13%,其中10%是拍卖公司收取的佣金,3%的部分就是所得税。

  王喆介绍说,本市各大拍卖公司拍品征集工作都是在今年4月以前完成的,已经签订的委托合同按照以往惯例并没有关于个税方面的条款说明。进入5月之后的拍卖会如果强行执行规定,拍卖公司有“违约”之嫌,还可能引起部分委托者的不满,从而影响拍卖的正常进行。

  尴尬之二

  拍品权属难定个税向谁收

  “拍卖行业的生存就是靠‘诚信’二字。根据《拍卖法》,拍卖公司作为中介机构,要对委托人的资料进行保密。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委托人并非拍品持有者本人。而这次新规定主要是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准确界定委托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何准确分清委托人是不是拍品持有人,这部分个税该向谁收取?大部分拍卖公司都感到非常困惑。”一位拍卖行业工作人员表示。

  说到拍品权属问题,业内人士坦言,到拍卖公司委托拍品的,不仅有个人,还有一些企业。单就个人委托人而言,还有拍品所有人本人,或者所有人代理人以及艺术品作者本人等多种可能。另外,拍卖行业有一种操作手段叫做“护盘”,即艺术家或委托人不愿自己委托的东西流拍,于是自己花钱买下来。对于委托人而言,他没有实际所得,这样的情况,还收不收所得税呢?

  尴尬之三

  个税可能最终转嫁拍卖方

  目前,本市的拍卖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每年的拍卖成交额占全国的比例不到5%.一些拍卖公司认为,代缴代扣所得税自然会延长财务管理链,一些委托人还可能以佣金为条件,将这部分所得税转嫁给拍卖公司。令拍卖公司更为担忧的是,部分藏家可能会更多采取私下交易的方式来规避税费,拍卖公司为了征集到拍品,就不得不在佣金等方面做出让步。业内人士表示,艺术品通过拍卖会成交,是最透明的交易方式,不仅可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更利于国家监管。假如今后更多的藏家选择民间交易,就会更多地伤害到原本脆弱的艺术品市场。

相关热词: 拍卖 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