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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的制度才会唤起“个税申报自觉”

2007-5-6 15:59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刚刚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从今年1月起,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主动到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是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而制定的。由以往代扣代缴的单一形式,到增加自行申报,无疑意味着我国税收征缴制度的变化,也会带来纳税人税收意识的重大转变。

  但从新年过后自行申报开始的几天时间内看,多数高收入人群却“按兵不动”。老实说,笔者对此一点不感到吃惊。根据西方发达国家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况来看,自行申报纳税在很大程度上还必须依赖于公民的道德自律、纳税自觉和纳税诚信,而这一切的得来,很大程度上往往又依赖于人性化的纳税制度设计。

  事实上,根据纳税人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是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比如美国,政府就没有对个人所得税设统一起征点,而是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就是按照纳税人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征税,而不是按总收入征税。很多家庭的必要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在英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应税所得就是指所得税分类表规定的各种源泉所得,各自扣除允许扣除的很必要费用后,加以汇总,再统一扣除生计费用后的余额。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包括:基础扣除、抚养扣除、劳动所得扣除、老年人扣除、病残者扣除、寡妇(鳏夫)扣除和捐款扣除等。这些扣除项目的金额,按法律规定,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对比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游戏规则则显得不够人性化。是的,将纳税人的收入状况粗劣地划分为几个层次,然后在各个层次内设置一个强制申报起点,比如,针对高收入人群而设置的“个税自行申报”,将12万元作为强制申报起点,这样便于税务部门开展工作和日常管理,但是,这种“一刀切”式的僵化规定,并没有吸取发达国家纳税制度中的先进成分,执行起来就很难达到这项良好政策的初衷,甚至还会使纳税者产生不满乃至抵触情绪。再比如一个六口之家,老两口没有收入,还疾病缠身,而两个孙子都在上大学,即使儿子月工资超过2800元,远远达到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这一家日子过得还是紧巴巴的。像这种情况,如果仍然按照1600元的起征点搞一刀切,谁会自愿去纳税申报?

  任何人之所以要遵从一项制度或者措施,绝不仅仅因为它的强制力,更因它具有浓厚底蕴的人性化规则与人本意识,它能够内在地承载、表达人们一定的价值观念和要求。自行申报纳税是否能得到纳税公民的云集响应,有关方面应该让纳税公民对该制度进行一番价值上的认可与肯定。否则,“无一人办理个税申报”这种尴尬结果就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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