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明确了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的税收政策。
为鼓励企业长期稳定地接收实习生实习,《办法》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同时,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但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企业已享受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依法加征滞纳金。另外,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的特例情况,《办法》也相应作出不再补税和加征滞纳金的规定。
关于支付报酬的扣除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现行的计税工资办法进行管理:即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进行税前扣除。
《办法》规定企业或学校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同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不允许税前扣除。如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