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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6月1日起实施车船税和交强险捆绑缴纳

2007-5-22 8:45 河北青年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做好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机动车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交。

  记者从河北省地税局获悉,河北将于6月1日起实施此规定。

  河北6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此次《条例》将此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

  河北省地税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透露,国家规定此次调整必须在7月1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河北地税局正在做相关准备工作并进行得比较顺利,因此河北省将于6月1日起实施代交新规,早于国家要求的7月1日的新规实施时间。近日,河北地税部门将公布具体实施政策和征收标准。

  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交强险”的交纳地点为各财产保险公司,预计车船税的征收也将可以在这些保险公司内同时进行。至于此次调整的原因,这位负责人表示主要是为了堵住车船税和“交强险”征收中存在的一些漏洞。

  新买车辆车船税按月计算

  通知说,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交车船税。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根据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交车船税;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交车船税。

  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交车船税;对减税车辆根据减税证明处理。

  对机动车价格影响不大

  “车船税跟车的价格是没有直接联系的,对车的价格以及车市影响都不大。”石家庄新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宋女士说。

  她解释说,轿车等机动车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无论是保险还是车船税都需要客户自己交,车款里包括的“交强险”跟车的价格是分开的,销售单位只是为客户代办手续。“包括保险公司以及险种都是由客户自己选择的。”宋女士说。

  对此,河北经贸大学教授卢嘉瑞表示,这两项征收都是强制性的,结合在一起后,一来车主可以跑一趟办两件事情,更方便;二来也可以避免偷税漏税,并落实“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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