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来,中国证券市场牛气冲天,也出现了一些投资风险和股市泡沫,有的专家学者提出应当征收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是一个国际通行的税种,就其征收本身来说无可非议,但征收时机必须恰当选择,否则,会出现负面作用的。
应该说,资本利得是财产转让的一部分,国家可以制定财产转让的统一税收制度或行政规章,并将资本利得的税收列入其中,也可以单独制定资本利得税制度或行政规章,这只是税收征纳的技术性问题。至于利息所得,已开征利息税,而证券市场的股息、红利所得,也一直在正常征纳税收,并没有引起非议。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于1994年6月20日下发财税[1994]40号文件《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该政策性文件至今仍然有效,并没有被废止,这也就是一直没有向证券市场的股票交易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原因。
终止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性文件,对政府机关来说并非难事,关键在于现在是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时机吗?证券市场经过多年的熊市及广大中小投资者长期被套的历程后,终于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时,市道重新向好,长期被压抑的投资潜能得到发挥,而且,在此过程中,中国证券市场正开始和经济发展规模相匹配。这种好日子刚刚持续了一年,就枉论开征资本利得税,实际上是在打击刚刚恢复的投资者投资信心与市场参与度,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减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机会,显然,是不妥当的,对中小投资者也是不公平的,在现阶段,政策上不应过多限制市场的发展并与投资者争利,而应当积极培育市场并向投资者让利。在这儿,并不是说不应当开征资本利得税,但开征应当有个合适的时机选择,或许说,这是五年十年乃至更长时间以后的事情。
从法律上讲,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在理解上并不困难,而进行技术层面的操作与纳税认定却并不容易,因为证券市场中的情况纷繁复杂,千差万别,认定不易。而且,从会计学的角度,如何在多笔股票买卖情况下,认定相互配比的一笔买入与一笔卖出,显然存在争议,是先进先出法,还是后进先出法,或者是移动平均法,值得研究商榷。同时,资本利得税是针对买卖股票有盈利而言,如果亏损,是不应征税的,但是,亏损的责任由投资者承担,而盈利就要征纳资本利得税,似乎对投资者也不太公平。
另外,有人认为,已经征收了利息税却不征收资本利得税,似乎在税种上显得不平衡。但实际上,资本利得税与利息税也不是一回事情,不可同日而语,资本利得税是一种投资所得的税收,这种投资所得存在风险,而利息税却是作为债权的储蓄存款收益的税收,相对风险较少。征收资本利得税,既应当充分考虑法律与税收因素,又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与风险因素;不但要考虑证券投资的盈利,也要考虑其亏损;不但要考虑牛市与利多,还要考虑熊市和利空;不但要考虑大的、机构投资者,而且要考虑中小的、自然人的投资者;不但应当考虑非系统风险因素,更要考虑系统风险因素。
笔者不同意某些专家学者提议现阶段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观点,我认为在现阶段开征该税种并不恰当。实际上,挤压股市泡沫,可以采取很多其他的政策性措施予以调整,就税收政策而言,也完全可以首先提高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除了印花税税率本身的调整外,还可以在买入至卖出的交易时间长短即持股时间、大比例股份转让或大宗交易即交易数量等方面做文章,在基本税率基础上再提高附加税率,这同样也能起到市场调节的作用,而不必开征资本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