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税务部门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一楼作为售楼部,于2006年1月搬入使用。而公司的财务人员认为售楼部所在的房子只是临时用房,以后是要卖出去的,所以不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也就没有缴纳房产税。
对此税务部门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税务干部在此提醒纳税人,经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未出售前改作自用的,应由其主管地税机关按其商品房售价核定房产原值从价缴纳房产税。
相关热词: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