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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筑业加强税收管理 今年7月起要缴8项税费

2007-5-22 9:26 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如果建筑工人的月收入超过1600元,那么他所在的单位就必须按规定为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将按规定受到处罚。为加强我省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省地税局近日出台《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称,今年7月1日起,税务部门将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8项税费将严格缴纳,堵住税收流失。

  根据该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须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8项税费。该办法还规定,企业或个人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挂靠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以被挂靠企业为纳税义务人,要申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税费。同时,对于提供虚假合同等虚假计税依据、合同价款或工程决算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进行税费清算。在该办法中,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

  据了解,浙江建筑军团在全国建筑市场中可谓独领风骚,2006年浙江建筑业产值首次突破5000亿元,达到5590.9亿元,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高达16.1%,已连续5年位居全国首位。建筑业对税收的贡献也越来越大,在地方税收中占不小的地位。2006年,全省建筑企业实现利税335亿元,已连续9年位居全国第一,建筑业缴税收占全省地税收入的比例达13.8%.尽管如此,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却不容乐观。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建筑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工程项目流动分散、建筑施工企业繁多、内部管理规范程度不一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为纳税人主观上的拖延和偷漏税款提供了相当大的便利,建筑业的欠税等现象也比较严重。如何从源头上抓住建筑业的税收征管已成为税务部门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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