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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学生实习并付报酬企业纳税可得实惠

2007-5-28 11:14 宁波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大中专院校学生实习的高峰期即将到来,对于那些想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来说,记者昨天从税务部门了解到的一条消息将是一大利好———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鼓励企业长期稳定接纳学生参加实习活动。

  按照这个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学生进入企业实习,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不过,这项优惠的前提是,企业需与实习生所在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签订期限在3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而且即使签订实习合作协议,但未满3年停止履行协议,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也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3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还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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