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庆市中级法院在宿松县就一起价税达1300多万元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一审宣判,主犯林志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他5名被告人均被判刑,并处10万元或5万元罚金。一审宣判后,林志华当庭表示要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林志华与田宏强(另处)合伙注册成立了宿松县宏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强公司”),该公司不久即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2003年12月至2005年12月,林志华应非一般纳税人的被告人王庭旺、何东升、张东林、杨金良等4人(均为个体经营者)及高强(另处)的要求,按照每吨皮棉收取50元、80元、100元不等的手续费,先后为他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6份,价税合计1345万余元,税额155万多元。其间,王庭旺按照约定,将其中价税达108万余元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卖给了谢玉明。对于这些手续费,林志华全部据为己有。
此后,王庭旺、谢玉明等5名被告人和高强将林志华为他们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自行收购的皮棉,相继销售给江苏张家港市几家纺织公司。这些公司受票后,均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应缴税额。案件侦查终结前,尚有100余万元税款无法追回。